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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招商引资企业遭强拆,县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时间:2016-08-08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堂平 - 小 + 大

浙江景宁招商引资企业遭强拆:说是企业违建了!
县政府被起诉,结果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了。


法讯网撰稿人 李堂平 景平


浙江景宁:招商引资企业遭强拆,县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拆迁前企业们在县政府门前示威


他俩是温州投资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公司的董事长,为上访,他们曾在北京桥下住过一周时间,如此维权,不得不令人佩服温州老板的毅力!


这次在京城与法讯君会面,仍然是搞得如当年地下工作者:是换手机联系的。见面后法讯君用他人的身份证为温州老板安排住宿,为他们再也不用在外地当流浪者似的受苦。


他们在住宿处从背包里,拿出一摞摞的资料,两位温州投资企业家便向法讯君控诉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如此不讲诚信,对招商引资企业做出种种“出尔反尔”的不法之举。


响应“山海协作工程”倡议,温州许多企业家和老板激情入驻景宁


2002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提出重要扶贫措施——“山海协作工程”倡议,即沿海发达地区帮扶深山贫困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


景宁县隶属丽水市,为国家级贫困县,与温州市泰顺县、文成县接壤。2007年,景宁县委、县政府为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由钟昌明县长、郭海光常务副县长及景宁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温州王朝大酒店组织召开了“招商引资动员大会”,承诺给予各种政策优惠,并负责给引进企业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同时承诺企业进入后,由县政府、经贸局和当地乡镇协调安置,两年内给企业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


基于景宁县委、县政府高度信任,温州商人方建路等人为响应景宁县委、县政府有关“浙江省委、省政府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号召,温州老板方建路投资的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钢业”)和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特钢”) 分别于2007年和2004年6月进驻景宁县,投入巨资到景宁创办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申请人办理土地租赁、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环保、立项等手续,并承诺两年内给企业办理土地证。


由于工业用地不足原因,景宁县政府采取“以租代征”形式,解决招商引资企业用地问题(即协助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用地租赁协议),并承诺两年内给予补办土地使用证,并帮助企业办理好一切相应证件。但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证。之后,每年该企业多有提案要求征用,回复是没有土地指标。


政府变脸,违约刁难招商企业、强拆厂房


据《景宁县政府鼓励发展工业和商贸经济的政策规定》13条规定,“在我县规划经济开发区租用厂房做投资企业,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每年应奖励总额的工业发展资金70%先给予兑现,其余部分,在企业经营期满十年后一次性兑现。”而位于景宁县东坑镇马坑工业园的正一钢业表示,却从未领取过此项资金。


“刚到景宁建厂时,当地政府就承诺先上车后买票,土地使用证保证两年内给我们办下来,与村委会或村民的租地事项也都是政府帮办的,我们只是出租金而已,但土地使用手续至今都没有办理。”


2014年,温州商会(被景宁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通过政协委员提案要求落实用地手续,县国土局对景宁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显示,由被告国土局作出答复,其对原告有关用地情况知情,并已会同被告经贸局将土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由经贸局牵头,会同辖区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用地补办手续的建议。


正一钢业董事长方建路告诉法讯君,做梦都没有想到,八年后,景宁政府官员的脸“说变就变”,说厂房是违法建筑,且在复议期间就进行了强拆,令企业家们“寒心不已”。


景宁县: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5年2月6日,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贴在厂房大门上。正一钢业看到之后就马上提出行政复议。同年2月8日,正一钢业向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各领导提出《关于要求维护景宁不锈钢管和阀门各企业合法权益的报告》,2月14日,县政府相关部门仍旧带人组织强拆了正一钢业的部分厂房。


远东特钢法人告诉法讯君:“2015年2月17日,全厂准备春节放假。突然,2月16日,由梧桐乡乡长带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在我公司大门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时间限定3月13日之前拆除,我当场与他们理论并询问详细情况,回复说一定要在2015年3月13日之前拆除完毕。这明知在春节期间无法让我们有时间和机会准备保全机器设备进行搬迁,2015年4月28日,政府对我公司进行野蛮强制拆除,我被逼的走投无路情况下,爬上房顶抗争,第二天,景宁县政府又组织200余人联合八个部门:梧桐乡政府、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司法局,将我和公司里的职员进行了隔离,对我公司厂房进行严重的破坏性强制拆除。”


据悉,此次景宁县整治不锈钢、阀门企业,全县被拆除29家企业,其中绝大部分系“山海协作工程”招商引资的,但只有“正一钢业、远东特钢”等9家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景宁县政府出台的补偿政策,自行拆除每平米补助25元,退还最近三年上缴的税款,并给予搬迁费用每平方米125元。企业家们说,这点补偿款,是杯水车薪!所以对于他们损失赔偿并没有同意。


一位县政府主要领导在答复被拆除业主时说,“这是在讲政治”,后来感觉语失,又补充说“既讲政治又讲法律”。有记者在景宁采访时,曾走访了住建局、国土局、经贸局和“三改一拆”办等政府部门,有的官员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拆除违法建筑只是借口,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排污给环保带来很大压力,不符合当前产能升级政策和政治需要,没有其他办法只有关停整改,这不如“拆违”来得干脆彻底。


那么,为何要拆?有的景宁官员坦言,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了“死命令”,并承认未按法定程序走,拆的是快了点。



企业行政复议不成状告县政府   法院判决“行政违法”

2015年4月1日,正一钢业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起请求确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单位共同强行拆除原告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县政府于同年6月3O日驳回申请。

7月20日,正一钢业以7单位于2015年2月14日共同强制拆除其厂房的行政行为及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景政复字(2015)16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正一钢业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继续要求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并撤销景宁县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案,丽水市中院指定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2016年6月15日审理终结。松阳县法院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认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的行政处罚性质的行政行为,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于是,该院以(2015)丽松行初字第45号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一、驳回原告公司对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的起诉;二、确认被告景宁县东坑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14日组织对原告浙江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案涉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三、撤销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景政复字(2015)16号行政复议决定。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坑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负担。

同日,松阳法院(2015)丽松行初字第39号判定:一、确认被告景宁县东坑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6日对原告浙江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共同作出联字(2015)第09号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景政复字(2015)03号行政复议决定。

远东特钢起诉及判决和正一钢业相似,松阳法院以(2015)丽松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判定:“1、联字(2015)第30号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景政复字(2015)06号行政复议决定......”;松阳法院以(2015)丽松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判定:“......2、确认被告景宁县东坑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9日组织对原告景宁远东特钢有限公司案涉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3、撤销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景政复字(2015)21行政复议决定......”

6月21日,景宁县4被告单位加上第三人景宁县东坑镇马坑村村委会对39号、4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起诉资格。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公司)因违法占用土地,其不同时期建设的厂房先后于2010年7月6日和2011年3月18日被景宁县国土资源局处罚没收,不具有原告资格。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实施强拆行为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与视频,并无直接内容证明是上诉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企业政府之争主要在于环保问题: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招商投资企业为何又遭到景宁县政府部门如此抵制?企业的说法果真是如其说么?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法讯君:“其实企业在当地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环境。”2015年1月,由景宁县东坑镇所辖两家生产企业工业废水外排,造成厂区外河水污染。镇分管领导未能监督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上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工作失职。东坑镇副科级组织员林作平,镇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吴远东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那么,景宁政府强拆这些企业,是因为该县环保问题受到省里通报批评。


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截图

2015年2月3日,浙江电视台 《今日聚焦》以《景宁——东坑片区企业肆意排放超标污染物》为题曝光了景宁县东坑镇11家不锈钢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百姓颇有怨言,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带来了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截图


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截图

若是如此的话,法讯君还是感叹景宁县政府部门处理事情咋不依法办事呢?难道景宁县主要领导也缺乏“法治理念”:企业环保不合格,按照《环保法》进行处理,停产整治,再不行,那就吊销《营业执照》,问题不就可以解决了么?为何非要这样“出尔反尔”地来回打自己的脸,非要说是“非法建筑”?该县的类似事件发生,县政府法制办又是做什么用的,形同虚设么?如今,景宁县政府败诉了,其主要领导们还是要反思一下自己的“法治精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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