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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除通知书被判撤销

时间:2020-07-28    点击: 次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宋玉成 - 小 + 大

【案情概述】

    原告杨某某在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有自己的房屋。原告的房屋自2018年3月份后即面临拆迁。2019年4月2日,本案被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针对原告的房屋作出了《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2019]第210号),该通知认为原告在湾里杨家违规搭建瓦房约12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责令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原告则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万般无奈下,原告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遂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2019]第210号)。

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除通知书被判撤销

 【判决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赣7101行初114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被告执法大队具有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建设,被告有权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案涉《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前,依法告知了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程序违法。而且,被告在案涉《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中,认定被告违规搭建瓦房约120平方米的证据不足,且与《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中认定的面积不符,属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案涉《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依法应当撒销。

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除通知书被判撤销

 

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除通知书被判撤销

 

【律师说法】

江西鹰潭案例: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合法,拆除通知书被判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宋玉成律师认为,一方面,原告的房屋早已经建成,房屋已存在数年之久,期间并无任何人、任何单位对原告房屋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现被告的行为是以拆违促拆迁,以拆违代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另一方面,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的行为,因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原告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但被告未举证证明自己有履行此职责,且被告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以通知形式表现出来)与告知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在同一天,程序明显违法。

另,被告作出的案涉《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实际上一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依法应当对行政行为指向的房屋进行认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带有鉴定的性质,被告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无权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其既认定又处罚,属于行政越权,也是违法的。

综上,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做出的《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通知书》应当被撤销。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近期案例主要是围绕“违章建筑”一词进行阐述,很多人可能还是对违章建筑的一些问题存在疑问,宋律师在这里给大家简要介绍下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一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其他行政机关是无权进行认定的。其次,就是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问题,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由一个行政机关(城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下,认定主体和处罚主体分离,故应当由执法部门以申请的形式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出具认定结论(鉴定意见),并以此作为城管部门执法的依据。最后,是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需要现场勘验调查,收集证据(人证、物证等),制作笔录。同时要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陈述、申辩。最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诉权诉期,注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首先以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为重,当你对处罚结果不服或者对违建的认定主体和程序存在疑问时,一定要及时咨询相关律师,因为超过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可能会面临更大程度的财产损失。所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是最正确的选择。

参考判决书:(2019)赣7101行初114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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